學法時習之|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權益,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?

2023年10月11日10:38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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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年人之間存在感情糾紛,一方當事人為發泄情緒,卻對另一方的未成年人女兒實施網絡暴力,給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帶來巨大困擾。近日,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該案,判決被告丙某應向乙某1和乙某2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。

案情回顧

甲某與被告丙某之間存在感情糾紛,丙某為了發泄情緒,在使用其微博賬號發布一系列微博,攻擊甲某及甲某的未成年人女兒乙某1、乙某2,其中一則公開了乙某1的肖像照;除此之外,丙某還發了數十條短信對甲某及乙某1、乙某2進行辱罵。丙某發送的攻擊和辱罵內容包括了針對乙某1外貌的侮辱性評價和“乙某2系非婚生子女”“乙某2沒有資格就讀某某學校”“乙某2向某教授行賄”等。甲某認為被告丙某在微博上對乙某1、乙某2進行惡意侮辱誹謗,導致其社會評價明顯降低,給女兒的生活學習帶來了巨大困擾,造成了無法挽回的精神傷害,嚴重侵害了乙某1、乙某2以及甲某本人的名譽權,因此要求丙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。

法院經審理認為,本案中,被告丙某的涉案博文直接提及乙某1、乙某2的姓名,具有特定指向性。丙某公開了乙某1的肖像照片并使用了帶有侮辱性質的詞語,既構成了對于乙某1肖像權的侵害,也貶損了乙某1的人格尊嚴,構成對乙某1名譽權的侵害。同時,文中還存在圍繞乙某2就學情況的負面言論,根據在案證據該言論并無事實基礎,系脫離事實基礎進行的造謠誹謗。由于該言論足以導致原告乙某2的社會評價降低,因此也構成了對于原告乙某2名譽權的侵害。法院判決被告丙某應向乙某1和乙某2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。

一審判決作出后,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,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。

以案說法

法官提醒,在涉未成年人的名譽權糾紛中,一方面,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處于發育階段,尚不成熟,容易受到外界評價的影響;另一方面,未成年人的社會交往人群大多也是未成年人,他們對信息的辨識、篩選能力較低,容易受到誤導,依據片面信息對他人產生負面評價。較之成年人,容貌特征極易在未成年人社交環境中產生負面影響,甚至可能引發校園欺凌、網絡暴力等,不容忽視。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,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共同責任,應倡導全社會樹立關心、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,努力為孩子們營造安全溫馨的成長環境。(綜合北京互聯網法院等整理)

來源:人民網 



(責編:孫凱佳、蔡雨荷)